涉密人員的義務,是指涉密人員在保守國家秘密、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方面,依照法律規定和職責權限要求,應當履行的保密責任。涉密人員的義務主要包括:
1、采集、制作、收發、傳遞、使用、存儲、銷毀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及載體,必須嚴格執行相關保密管理規定,不得泄露國家秘密。
2、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對外提供國家秘密載體和涉密信息;向新聞媒體投寄稿件、接受采訪不得泄露國家秘密;不得向境外組織、機構和人員投寄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稿件和其他類型的作品。
3、不得在私人交往、通信、談話和家庭生活等個人活動中泄露國家秘密;不得將涉密載體帶回家中;不得用普通通信設備、網絡存儲、處理、傳輸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;不引帶無關人員進入涉及國家秘密的部門、部位。
4、未經主管部門批準,不得私自出境,或弄虛作假以其他身份出境;經批準同意出境的,不得向境外組織、機構和人員泄露國家秘密,不得滯留境外不歸。
5、不得擅自離職,經批準辭職、離職或正當退休的,必須自覺清理并交還全部國家秘密載體;在脫密期內,不得私自出境,不得到境外駐華機構、組織或外資企業工作。
6、涉密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,應及時向單位報告并采取措施,不得向組織隱瞞自己的泄密行為和泄密事實。發現他人有違反保密規定,實施泄露國家秘密行為的,要及時制止,并及時向組織報告。
7、拾得國家秘密載體,應及時就近交給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國家機關,不得私自處理。
8、涉密人員及親屬發生可能影響保守國家秘密的重大事項時,應當及時向所在機關、單位報告。
9、自覺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監督檢查。
來源:《信息安全保密》